(2021年5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AUFE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
主要活动范围在国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安徽财经大学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促进安徽财经大学建设发展及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管理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三)助贫奖优、创业扶持及教学科研资助等;
(四)依法受托开展社会服务等专项活动。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已接受的校友捐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通慧楼12层,邮政编码:233000。
第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基金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基金会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基金会正确政治方向,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基金会应当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基金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金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基金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建立党组织,积极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中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时,按规定成立党支部或党总支。支持党员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六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基金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基金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由11--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聘请本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热心本基金会工作;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向本基金会积极捐赠或组织捐赠;
(五)关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热心基金会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安徽财经大学办学;
(六)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七)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安徽财经大学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3.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4. 对本基金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6. 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7. 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
8. 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书,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基金会工作人员按国家相关政策领取报酬。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慈善组织。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 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会内设立的专项基金,由捐赠者和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会原始基金和筹集的非专项基金,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资助项目;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资金保值增值活动金额折合人民币在300万元(不含)以上的;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底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公益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公益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慈善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有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公益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
2.数额较大的慈善公益项目。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六)慈善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慈善公益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资助安徽财经大学奖学、奖教、助学、助困等项目;
(三)用于安徽财经大学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发展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