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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20     访问次数: 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捐赠而设立的基金的管理,更好地拓展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和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同时,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公开、透明原则。不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未经捐赠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是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学校成立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 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基金会办公室是安徽财经大学负责捐赠资金管理的直属单位, 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各种募捐、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捐赠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审核、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六)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开展基金会资金的运作,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负责基金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充分重视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广泛凝聚校友,联系海内外各界,积极募集办学资金,扩展办学资源和学校声誉。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捐赠基金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分为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基金和部门基金(指各部门接受社会捐赠所形成的面向该部门的基金);根据基金使用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非留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

第九条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各部门或受赠个人)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安徽财经大学##奖励基金等。经基金会同意后,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为基金命名。

第十条 捐赠协议书

捐赠方与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管理原则,用于奖励助学类的捐赠协议书,还应明确规定受奖助对象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签订协议: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捐赠登记:捐赠方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制定管理办法: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

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受赠方在内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捐赠仪式:举行基金设立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签订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仪器设备、车辆、建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报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各类捐赠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有关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捐赠基金的用途。各类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

(一)资助对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科研开发等项目;

(二)奖励在安徽财经大学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职工,以及奖励成绩优异的在校学生;

(三)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四)支持安徽财经大学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五)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募集资金活动;

(六)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基金及各类奖教金、奖学金、资助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其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向学校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不定期向捐赠方提供捐赠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一切财务活动需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五章 基金终止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受赠方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终止前,由受赠单位会同基金会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清算期间,停止该基金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受赠方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工作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也可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章 鸣谢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凡为我校捐赠的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金会将积极利用安徽财经大学资源,向捐赠者鸣谢及向捐赠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凡为基金会提供信息并协助联系的单位与个人,且为学校募集资金成功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鸣谢与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理事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