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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16     访问次数: 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本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安徽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并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负)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其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上每年专题汇报财务工作,审议基金会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重点。基金会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内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基金会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管理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入账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理事会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 (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秘书处每年12月之前汇总项目申请,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财务按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资助的金额。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明细进行初审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核。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经费是指基金会资助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合理的劳务费、印刷费、接待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九条用于支持学校科学研究的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资助项目经费。严禁使用资助项目经费支付

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基金会组织捐赠和资金运作发生的业务费和管理费,按成本核算原则在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费用支出报销,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可由理事长授权xxx审批;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由xxx审批。如该支出转入安徽财经大学代发或使用,需附代发明细清单或安徽财经大学列支凭证及原始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每年年底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金。财务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按时提取。

第二十六条  投资跌价准备金的提取:每年年底对每一项投资

逐一进行检查,如确认有市价下跌损失的应提取投资跌价资金准备金,财务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按时提取,以便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于现金的管理,要求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物资的管理,要建立基金会使用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出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以符合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每年向安徽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三十七条 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和金额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或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但不得投资于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增值。

(一)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可根据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二)对于除银行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之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的运作,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基金会理事长和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同意后,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账户;金额超过50万元,还应有理事会集体批准文件,交基金会财务划转到指定资金运作业务收款账户上。

第三十八条 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应计提各项准备金。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晰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